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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共法院在未取得被害人“谅解书”的情况下出具“认罪认罚具结书”

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,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 被 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, 听取犯罪嫌疑人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: (一)涉嫌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; (二)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; (三)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; (四)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。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,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。     关于( 2019 )川 0792 刑初 72 号刑事案件,被害人在开庭前,得知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未赔偿损失情况下,取得”认罪认罚具结书“时,就向当时承办法官反映了该问题。下面我们先听当时的录音。通过法官和被害人的对话,不难看出承办法官完全否定了被害人的权益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明确规定: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为何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官会否定被害人的权益?